为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工作,促进国际贸易发展,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,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,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,增加试点城市和试点商品,放宽试点企业资质条件,降低进口环节监管,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。
一、扩大试点范围
自2021年7月1日起,将试点城市从15个扩大22个,新增加的试点城市包括上海、南京、苏州、杭州、宁波、合肥、福州、厦门、南昌、济南、青岛、石家庄、郑州、武汉、南宁、成都、重庆、贵阳、昆明、西安、兰州。扩大试点商品范围,将原有的1142个税目,扩大1512个税目,涵盖日用消费品、保健品、食品饮料、母婴用品、家居用品等多个品类。
二、放宽资质条件
为更好地发挥跨境电商的优势,通知中还明确,试点企业无需在境外设立仓库和物流配送中心,可以通过国内仓库和物流配送中心进行海外直邮,取消试点企业注册资本和年度实际进口额的限制,降低进入门槛。
三、降低进口环节监管
为进一步简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进口环节监管,通知中明确,试点企业进口商品仅需提交电子商务平台订单、商品清单和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,无需提供进口许可证、检验检疫证书等文件,试点企业进口商品申报时,可采用快速通关方式,享受更为便捷的通关服务。
此次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,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,扩大试点范围、放宽资质条件、降低进口环节监管,将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通关服务,降低进入门槛,带动国际贸易发展,助力经济发展。